最高检发布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5-02-25 16:32:43 阅读量: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以下为“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全文: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现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化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一是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得到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进一步落实;二是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更加完善,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三是检察权运行机制和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四是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和执法为民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五是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显著加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法治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凡需要修改法律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按法律程序进行。

  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司法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司法活动和检察工作规律,按照“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等检察工作正确发展理念和司法理念深化改革,着力解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不适应、不符合、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检察改革的重大问题,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判,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坚持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注重检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把握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当前与长远、公正与效率等各方面关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协调配套,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他措施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协同推进。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稳步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要充分论证,加强可行性研究并先行试点,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

  1.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2. 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3. 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规范检察行政事务管理职责,确保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活动服务于检察活动。

  4. 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5.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6. 全面落实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统一纳入国家检察管理体系。

  7. 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8.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9. 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10.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11. 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2.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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