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2-15 2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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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未成年人维权之路
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承担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局势,一方面立足本职,充分保障在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工作范围,参与未成年人维权的社会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做法如下:
一、立足本职,宽严相济,探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犯罪问题是当前困扰司法机关及至全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科学地认识进而妥善、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全社会所面临的共同课题。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形成了一系列良性的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社会调查程序前置机制。
社会调查程序前置是指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后,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的各种情况之外,首先还应就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一贯表现、特殊性格、社会交往、家庭背景、监护教育条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认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为案件程序及处理结果的选择提供参考。如:2014年郭某等七人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前期通过家属、社区、学校等渠道对涉案的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基于了解到的情况,尤其是即将参加升学考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最终对其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胆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论初犯还是再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只要符合和解条件即启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并积极促成和解结果,和解的方式均采取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对话形式,一般要求未成年人亲自参与和解,以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思与选择,防止法定代理人意思完全取代未成年人的意思;特殊案件亦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对话,促进未成年嫌疑人真诚悔罪、被害人真心谅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对于促进未成年犯罪人重树信心、重返社会有重要意义。如:2013年吕某故意伤害案,由于恰当运用了刑事和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