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检察院从严从快打击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2-10 14:08:07 阅读量:

 

最近,镇安县检察院向镇安县法院起诉了系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嫌疑人陈某到同姓陈某(另案处理)入住的镇安县金源大酒店1008房间玩时,同姓陈某将一把手枪交给陈某帮忙修理,并将手枪套及五发子弹交给陈某。陈某将该手枪、子弹拿回保管。十天左右后,陈某将该手枪、子弹交给其朋友何某(另案处理)保管,何某将手枪、子弹藏于镇安县县河“凯悦酒店”旁边空地一堆树木下的草丛内。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接到朋友刘某(另案处理)叫他给朋友齐某(另案处理)找枪打猎的电话,当晚陈某从何某处将手枪、子弹取回,在凯悦酒店门口又交给齐某。当晚齐某回到家,看是一把手枪并配有五发真子弹,便打电话让刘某将手枪、子弹取走。过了一个多小时,刘某从齐某处取走手枪、子弹,后又交给陈某。陈某拿回后又交给何某保管,何某又将枪支、子弹藏于县河“凯悦酒店”旁边空地。几天后,陈某害怕藏枪地点不保险,陈某、何某又将该手枪、子弹拿到何某家藏于何某卧室内的木箱中。2014年4月24日晚上,高某(另案处理)到何某家玩,后陈某也来了,陈某让高某保管一把手枪,高某同意。当天高某将该手枪、子弹拿走存放于自己驾驶的陕H91089帕萨特轿车的后备箱内的工具箱里。2014年4月30日,该手枪、子弹由高某父亲交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后其余同姓陈某、刘某、高某、何某等陆续被抓获归案。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仿64式手枪,子弹为制式军用64手枪子弹,该枪支可以发射制式子弹,均认定为枪支,弹药。在一定距离内具备杀伤力,符合管制枪支规定的条件。
嫌疑人陈某、刘某、同姓陈某、高某、何某、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镇安县检察院坚持从快从严的原则指定专人组成办案组办理了这几起案件,从受理到办结用了不到二十天时间。
 
 
作者:杜长春  白玉              
供稿单位:镇安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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