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四个重视”深化息诉和解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06 1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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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深化息诉和解工作,该院紧紧围绕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着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工作目标,强调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强化大局意识,立足息诉和解工作,注重方式方法,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一、重视检察和解,明确工作目标。
(一)树立检察和解优先意识。该院民行科将化解矛盾作为执法办案的首要目标,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把握三个重点环节。在审查环节,注重调查研究。通过排查争论焦点,寻找和解的有利因素,深入分析双方和解的可行性。找准切入点,阐明利害关系,引导、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在调解环节,注重公平合理。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把握好利益的平衡点,夯实和解工作的基础。针对案件的特点,合理选择和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在执行环节,注重检法联动。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矛盾有效化解。
二、重视案情分析,明确工作方法。
(一)对于裁判确实存在瑕疵,但标的额不大,发生在家庭、邻里、朋友等特殊关系人之间的案件,一般从寻找纠纷的起因入手,通过说理感化达到修复感情、消除心结的目的,进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二)对于申诉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一般从核心人物入手,通过准确排摸情况、领导亲自负责等方法,尽可能争取核心人物的理解和支持,借助他在申诉人群中的影响力,开展安抚疏导、释法说理工作,逐层次地做好心理转化,实现息事宁人的工作目标。(三)对于明知法院裁判正确而仍然无理缠诉的,一般从树立法律权威入手,通过召开听证会、开展法制教育等形式,由办案人员围绕争议的焦点,针对申诉人的意见,据理说明裁判正确的理由,使申诉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从而自觉息诉。(四)对于医疗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侵权纠纷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一般从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入手,在做到及时受理、从速办理、妥善处置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求息诉罢访的最佳方案,做好当事人之间的协调、疏导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重视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向申诉代理人借力。对于有代理人的申诉案件,优先争取代理人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受申诉人信任的优势,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协助办案人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疏通申诉人思想顾虑,促使双方当事人由“对立”转向“对话”,进而握手言和。(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借力。对申诉人反复申诉、情绪不稳、扬言上访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动与区信访部门、法院、司法局交换意见,及时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统一认识,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申诉人息诉服判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三)向申诉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借力。对发生在亲朋、乡邻等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争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到申诉人所在单位、社区、村进行走访调查,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争取申诉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的支持和配合,发挥他们熟悉情况的优势,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四、重视释法说理,增强工作效果。
(一)要求民行科办案人员在做出终止审查决定后,应结合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申诉理由等情况,与申诉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从申诉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辩法析理等方面,帮助申诉人分析裁判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讲解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增强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同,自觉接受法院的正确裁判。(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书面答复工作,把法律文书说理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最大程度地发挥文字表达特有的说理效果。增强书面答复的针对性和通俗性,避免空洞、生硬的套话和大话,确保申诉人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形成明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