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位于秦岭东段南麓,距西安市98公里,面积3487平方公里,总人口29万,属亚热带半湿润气候,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一个林业大县,境内生态资源良好,旅游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1%,先后有“全国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县”、“中国板栗之乡”等荣誉称号。
近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大县、旅游休闲名县、资源循环强县”建设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部署,并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定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盗挖国家珍稀保护植物、滥伐盗伐林木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一、结合县域特点,找准定位,着力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
镇安是秦岭腹地的森林大县,森林资源丰富,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和二级保护植物秦岭冷杉分布较广,森林资源保护任务艰巨,一些基层林业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乱砍滥伐案件居高不下,致使当地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事关改革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惩治涉林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基于这一认识,近几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紧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伐滥伐等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放在反渎办案的突出位置,严肃查处乱砍滥伐背后的渎职犯罪。近四年,查办涉及林业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红豆杉案件4件4人,连续四年在全市反渎考评工作中名列第一。2012年,我院反渎局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2013年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反渎局。
二、细研制度规定,抓住特点,夯实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林业法律法规较为庞杂,各种技术操作规程比较细密,不掌握相关规定,查办案件就无从谈起。为此,该院在获取林业渎职案件线索后,首先根据线索的特点和危害后果,认真地分析评估线索,收集相关的林业法规、政策,组织办案干警认真学习林业部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总结林业渎职犯罪的特点,找准办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一)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而在上述的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从该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此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和单一性。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从该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而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交叉性。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与乱砍滥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相伴而生,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三、注重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增强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整体合力
一是积极汇报,争取县委、人大的支持。镇安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县委、人大对检察机关查办涉林渎职犯罪高度重视。认为检察机关找准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该院在查办红豆杉被私自滥挖、倒卖等案中,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做了专题汇报,在县委、县人大的强力支持下,为案件的办理扫除了阻力,严肃查办了林业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导致500余株红豆杉被盗卖的案件2件2人。
二是积极沟通,争取市院的支持。林业渎职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规模大、影响广,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该院及时向市院反渎局汇报办案进展情况,争取市院的支持。市院也积极派员采取参办、提办、督办等形式,加入案件的办理中,增强了办案力量,减小了办案的阻力,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