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部门与公诉部门配合的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29 17:20:51 阅读量:

               
反贪、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两个重要业务部门,在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它们虽然肩负的职责和任务不同,在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反贪、公诉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确保刑法、刑诉法顺利实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两部门沟通协调不畅、配合不紧密的现象,案件久拖不决时有发生,亟需加以改进。
一、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善于协调和沟通,换位思考的少,相互埋怨得多。反贪部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就案件的侦办情况和移送情况事先和公诉部门不沟通,还存在先送出去让公诉部门自己看着办的思想,两部门案件具体承办人就案件情况沟通协作的少,公诉部门对反贪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完全符合自己的要求有意见,认为反贪部门案件办得粗,不理解公诉工作,反贪部门认为公诉部门是鸡蛋里挑骨头,是替嫌疑人开脱,不知反贪部门的辛苦。二是对案件在公诉环节处理情况事先不通报。审查起诉的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情况、起诉法院情况等,不向反贪部门不通报或通报不够,公诉部门和反贪部门在案件起诉法院前没有形成协商机制,不利于反贪部门对案件的进一步跟进。三是程式化、机械化、情绪化办案。公诉部门对反贪案件没有形成专人办理制度、优先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协调法院优先办结制度。反贪部门对需要完善证据材料不积极、不认真对待,有关案件线索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和有无自首、立功材料移送不及时、不全面。公诉部门拘泥于法律规定的时限,只需要在边审查边补证就能完成的工作量,借机退查、倒时间,造成嫌疑人在检察环节羁押期限的延长,反贪部门退而不查,查则敷衍了事。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客观上由于执法办案工作更加规范化,公开透明度提高,刑诉法对公诉工作和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关注度高,控辩双方的冲突会更加激烈,这就要求反贪部门把每一起案件办得优质精细,定罪量刑的每一组证据都没有瑕疵,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给公诉部门顺利出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当前公诉和反贪部门办案任务都很重,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主观上反贪和公诉是检察机关内部两个重要的业务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本位主义、特权思想,都没有迈出主动沟通的第一步。一是很少站在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角度考虑问题,存在对待人民群众有冷漠思想,缺乏人性化,有冷漠执法倾向;二是很少站在单位大局上通盘考虑问题;三是很少站在法律追求最大的价值取向和最好的执法效果考虑,时间观念差,效率意识不强,在案件处理上,没有做到时间最优,效率最大化。
三、方法措施
优化组合,最大限度配足配强反贪、公诉部门办案力量,着力改善干警的办案条件,关心干警生活,关怀干警成长进步,定期对干警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工作压力,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干警都要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鄙弃那种狭隘的部门利益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使得每一起案件都能以最短的时间办结,达到最好的效果。
公诉部门和反贪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就反贪案件移送、办理形成制度。一案一联系,一案一总结,反贪部门在送案前,及时向公诉部门全面介绍案件情况,移送后应根据公诉部门的要求积极补证,案件起诉法院的,法院要求补正的,公诉、反贪应协调一致迅速作答复。
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将掌握的案件情况反馈给反贪部门,事实证据有变化的应及时开联席会,协调一致;事实证据无变化的应及时通报。起诉前公诉部门应将起诉情况通报反贪部门。
所有反贪案件都由公诉部门固定专人主要办理,实行反贪案件优先办理,优先起诉,协调法院优先办理,优先开庭,优先判决。
反贪部门应全力配合公诉部门出庭工作,使反贪案件处理达到优质高效。            商州区检察院李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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