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检察院强化信息传递 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20 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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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单位多、工作环节多,容易出现社区矫正参与单位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导致的漏管现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南郑县检察院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在检察工作中采取信息提示的方法,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努力防止漏管现象的发生。
首先向司法所提示外地向本地交付监外执行信息。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之初,交付执行机关在向司法所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时经常有延误和疏漏,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被漏管。为此,该院对外地检察院和法院送达本院的监外执行法律文书,不管有管辖权的司法所是否已收到,一律复制传递给该司法所,确保这两类法律文书在执行上不出现遗漏。近年来,该科还依托检察机关监外执行出所(监)告知制度,对外地派驻检察机构送达本院的《监外执行罪犯出所(监)告知表》,一律复制传递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所,有效地防止了执行遗漏。
再者向相关单位提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信息。多年以来,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罪犯迟迟不作出是否续期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漏管,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对此,该科实行了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提示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做法,一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提示司法所应当在期满30日前做好期满鉴定工作,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送县司法局,二是提示县司法局在监外执行期限届满20日前对书面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通报原批准机关,三是提示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司法行政部门。2008年以来,该科共向相关单位提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信息48人次,有效地防止了暂予监外执行续期或者收监执行决定迟延现象。
最终目的是注重警示教育,减少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实践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予理睬、不予配合,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认真、不到位,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县全面、平衡开展。对此,南郑县检察院发挥监所检察监督职责,本着教育在先的方针,加强对落后社区矫正对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