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跳槽被判违约金145万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29 1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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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航空公司与年仅22岁的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先后花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提出辞职申请。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张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此后,双方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张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张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判决张某向某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务期限为38年,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万余元,因此张某理当赔偿。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徐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