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过程中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11 1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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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化的新期待,检务公开也随之不断走向深入,公开的内容、方法和途径越来越丰富多样,然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又决定了检察机关既是一个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又是一个大量产生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重要部门,哪些内容该公开、哪些内容不能公开,如何处理好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特别是与老百姓频繁接触的基层检察院更应引起重视。本文下面就主要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从而浅析基层检察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过程中应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一、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之间的矛盾冲突
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基层院部分检察干警把保守秘密和检务公开对立起来,甚至怕群众知道的东西多了,检察工作不好开展,影响办案力度和效率,因而,导致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倾向:
(一)在检务公开过程中未做好保密工作。基层检察院部分干警对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存在着检察工作有密难保、无密可保、保密无用、与己无关等片面模糊认识,加上由于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差异,对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的范围不够明确。实践中往往出现如有的在外部新闻宣传检察业绩中一味追求内容真实性而间接泄密;有的在案件公示过程中未注意案件办理程序未终结或案件对象涉密,导致泄密事件;有的在门户网站建设过程中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到位,对各个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数据,在信息共享的同时,导致了失、泄密现象发生;有的对电子触摸屏公开的本院文件的知情范围把握不准,未控制接触、传阅人员造成泄密等等。
(二)在保密工作过程中未做好检务公开。基层检察院部分干警认为检务公开给检察机关办案,尤其是自侦部门办案要求的检察保密任务严重背驰,错误地认为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对检务公开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意识,以至于在检务公开时有意遗漏一些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办大要案件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如有的通过公告栏或者小册子对外公布成文的法律,使检务公开沦为“法律公开”、“法律宣传”;有的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走过场、流于形式;有的案件公开偏重于结果的公开,而忽视程序的公开,公开不到位等等。
二、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是可调和的一对矛盾体
检务公开、保密工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根源是操作者在进行两项工作时认识不够、能力不足所导致的,所以两者是可调和的矛盾体,它们之间真正的相互关系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即检务公开不是全面公开,对不应当公开部分予以保密,检察保密又是检务公开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和深化的制度保证。
三、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如何做好保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检察人员对两项工作的思想认识。第一,加强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和实行保密承诺。通过让干警熟悉检务公开的范围、邀请专家组织座谈、观看警示片以及在内网开辟保密学习园地以及通过组织系统性的培训等多种方式接受教育;第二,针对新进的干警和聘用的人员,充分发挥老干警的传、帮、带的作用,使干警们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了解到检务公开中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保密意识,提高防渗透、防策反、防泄密的能力,筑牢保密秘密的防线,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提高检察人员在两项工作上的业务能力。掌握保密知识技能,既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时刻以保密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要认真学习保密知识技能,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使干警在信息传输方式现代化、窃密手段智能化的情况下掌握最新的保密防范技术,及时发现并杜绝泄密、隐患和漏洞,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三是明确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界限。既不能使检察秘密、当事人隐私等超出规定的接触范围,造成经济利益受损和当事人精神、肉体的伤害,也不能将较大范围内公开的事项限制在较小范围内,使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应当知道的公开事项,从而影响公开透明度。要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对保密事项不能扩大知情范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以保密为名,将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要不为保密而忽视检务公开,要通过印制检务公开宣传册、发放宣传品、制作检务公开宣传板、开通电子举报信箱、网上开通检察预防专栏、建立检务公开网页等多种形式,全面公开检务公开内容的同时,要对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适时通报查处案件进展等情况,充分发挥检务公开的效用,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