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检察院:把好“四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04 1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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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精神,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把好四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积极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取得较好效果。
把好案件审查关。对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等方面详细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严重疾病患者、聋哑人,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具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和一定的帮教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附条件不起诉。
把好程序适用关。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居委)或学校对其案发前的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管教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初步确定管教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加盖公章后交检察机关备案。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告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并听取被害人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科室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定不起诉所附条件和考察期限,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面告知被害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侦查机关以及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
把好考验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限内,实行定人、定岗、定期思想汇报、包帮教的制度,定期考察当事人表现,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调整帮教措施。对违法适用条件和规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停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起诉。
把好处理关。考察期满,由案件承办人听取被害人、当地派出所的意见,综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表现,提出办理意见向检委会汇报。经检委会讨论,对所附不起诉条件完全实现的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适时进行跟踪回访,促使其进一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作者: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