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围绕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任务,规范了相关监督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基层检察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作好充分准备。
一、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挑战
(一)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
机遇一:为民行抗诉提供了更多法定条件。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扩大为民事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及对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极大的拓展了监督空间。解决了以前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过于狭窄的问题,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受案的范围和条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源问题。
机遇二: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影响。民行检察部门通过抗诉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案件申诉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抗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能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再审,往往会挫伤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影响。
机遇三: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行检察队伍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实行后的当务之急。作为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这支队伍,必须熟悉和精通这部新法,同时我们检察机关与之相适应的一些部门规章也面临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建立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民行检察队伍,新法实施前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都在认真组织学习和组织人员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一些符合新时期民行检察需要的人员将会脱颖而出。随着新法的实施,也将促使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民行检察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新的良好机遇。
(二)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基层院接受申诉案件将越来越多, 种类越来越多,队伍能力、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的实施,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对民行检察干警提出了新的要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每一个民行干警不仅要热爱这个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提高到提升检察地位,服务大局,稳定社会,服务民生的高度来认识,而且要勤于学习,钻研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对新法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职能定位和主要任务,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定位是做好民事检察工作之根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重点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应当是多元化的。修改后民诉法虽然初步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但抗诉仍然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检察机关有着长期办理抗诉案件的丰富经验,也因为目前抗诉仍然是诸多法律监督手段中最具有刚性、相对最完备的,其他的监督手段暂时还不能与之相媲美。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抗诉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抗诉是目前的监督手段中最具有刚性、也是程序相对比较完善的措施,毫无疑问要继续重视发挥抗诉的监督作用。但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其他监督手段的作用,要围绕对公权力的监督,对渎职、违法审判行为开展调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形成以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通过对渎职、违法审判行为的调查,以抗诉为主要手段,多种监督方式并用的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三、正确理解认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新规定,把握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和范围
修改后民诉法仍然把抗诉作为主要的监督手段,但相比过去,有许多新的不同。更加突出了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监督,更加突出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更加注重了监督的科学性、有效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首次将调解纳入了抗诉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只能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抗诉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纳入抗诉范围,一方面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双方当事人串通,或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通过诉讼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和国家的法律监督者,面对这种情况,又无法进行监督。民诉法的这一授权,必将对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二)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新规定。依照民事检察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原理,民事检察并不是私权救济机制,抗诉自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过去的民事检察实践中,尽管事实上很多的抗诉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但民诉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也没有办理当事人申请抗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抗诉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第209条内容,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大变化,意味着民事检察工作重点虽然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但同时兼具救济私权的作用。
(三)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具有调查权。调查权本来是检察机关是开展法律监督基本的方法和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具有当然的调查权,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检、法两家认识不一,分歧很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这次民诉法修改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修改后民诉法第210条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