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管部门如何把好案件质量关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15 1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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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案管部门是这一灵魂的守护卫士。检察院案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案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如何当好监督员,把好质检关,是案管部门检察人员的重大课题。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谈点心得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一、严把“进口”、“出口”关,通过受案审查和送案审查来提高案件质量
受理案件审查,是检察机关的案件“进口”关,是案件管理部门履职的初始环节。案管部门检察人员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为保证案件质量开一个好头。
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受案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受理案件审查可以按照四个主要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一般案件,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实行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17条和“六部委”《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3条规定,该下级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案管部门应当受理。对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赌博犯罪以及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应执行其中的专门规定。
第二步:对照送达回证和移送清单,检查案件材料和涉案款物。对照检查,看送达回证、移送清单填写的内容与实际移送的案件材料、涉案款物是否相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自侦案件,应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案件卷宗册数无误时,重点检查卷内目录记载的页码与实际页数是否相符。如果存在编写页码错误和存在空白页的问题,应当要求重新订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如果音频、视频和图片文件无法打开和使用,应当要求重新制作、移送。涉案款物的移送清单和实际移送款物要相符,对涉案证物的描述要客观、准确,概括其主要特征。对于案件材料的微小错漏,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今后注意改正。而对于影响案件质量的明显错误,则应要求更正、补送。
第三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或到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案。根据基层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一般应要求嫌疑人前来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报到,以确认其在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当接收案件。犯罪嫌疑人既没有逃跑,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直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有悖法理,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请示检察长同意,案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步:审查是否有重要事项需要重点关注。通过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法律文书和大致浏览侦查卷宗,发现是否可能有重要事项,需要建议本院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例如:可能存在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情形;有遗漏罪行和遗漏罪犯的可能;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的情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等等。对于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案管部门应当明确建议业务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需要指出的是,案管部门的工作性质是监管而非办案,对于受理案件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只能向业务部门建议,不宜代行职责,越权越位。
送案审查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出口”关。其目的是对办理完毕即将送回公安的审查批捕案件和即将送往法院的审查起诉案件进行最后检查,防止涉案款物移送和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等出现差错,是案件管理部门严把质量关的最后一道工序。
一般而言,进入送案审查环节的案件,时限已经较紧。此时发现错漏要求整改,办案人往往因为时间少而感到吃力和仓猝。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管理部门要强化流程监控职能,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日常监管。尤其对时限即将届满的案件,更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关注,认真细致查阅了解办案人正在执行的步骤、已经填写的案卡和起草完毕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现有错漏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办案人,督促其迅速整改。在流程监控中多下功夫,就能很好地提高送案审查的效能。
二、开展流程监控,严防违法违纪,确保依法办案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流程监控主要通过三个模块实现。第一个模块是个案监控,用于对所有案件的日常网上巡查和发现问题的监督纠正。案管人员一旦发现某个案件存在问题,可以在该模块下启动个案监控,发出口头整改通知或者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如果发现明显的违法违纪办案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的,应当在该模块下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个模块是预警超期监控,主要用于防止超期办案。具体使用方法类似于个案监控模块。第三个模块是重点案件监控,用于对不立案、不捕、不诉、撤诉、判无罪等重点类型案件进行的监控。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控的三大模块,实用性突出,功能强大,如果案管工作人员用好用足,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在工作实践中,有个别院因为案管工作人员过少,没能很好地使用流程监控模块这一强大武器开展案件监管。这是令人遗憾的现象。这些院在今后工作中,还是应该充实人力,弥补工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