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06 19:04:46 阅读量:
一、检察机关与媒体互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日益重视与媒体的互动,积极探索利用媒体促进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虽然重视与各类媒体的沟通交流,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观念转变不彻底、角色定位不准确等现象的客观存在,以致双方互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信息不畅,致使执法公信力受损
有些检察人员习惯于用传统观念或思维方式来看待网络及涉检舆情事件,不能准确把握信息发布的特点以及与网络等媒体沟通的技巧,有的甚至一味采取“瞒、遮、拖”等消极方式,以致贻误了舆论引导良机,使舆论导向和民意诉求偏离正确轨道,并引发重大涉检舆情事件。
(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舆论引导不力
实践中,不少基层检察院缺乏对与媒体公共关系的系统研究,以致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随意性较强,即使与媒体有所互动沟通,亦定位不准,互动机制缺乏完善或发展不够平衡,以致一旦发生涉检舆情或突发事件,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三)媒体放大效应,促使涉检舆情恶化
信息传播是媒体的重要功能,新媒体则使该功能升级变革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一条微博中的一句话、一幅图片乃至一个符号,都可能借助网络形成“蝴蝶效应”,发酵成掀起舆论风暴的热点议题。其中虽不乏网络水军、意见领袖为各自目的而利用网络营造声势,但媒体放大负面效应,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舆情恶化。
二、出现检察机关与媒体互动问题的原因
(一)检察机关对媒体的开放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够。检察机关主动与媒体加强沟通的意识还不强,检务公开程度较之法院的审判公开还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由于传统观念和办案“神秘性”,不能以媒体监督来规范自身的执法办案,甚至拒绝、阻止媒体采访和报道,影响了媒体发挥监督作用。
(二)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存在现实冲突。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了媒体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131条赋予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在法理上并这两项并不矛盾,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难以调和。由于我国法律对媒体的舆论干预司法尚未设置一定的审查制度,加之言论环境的日趋开放,导致媒体的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权的“双刃剑”作用更加明显,即它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同时,也会因过度或不当行使,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带来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三)双方存在利益诉求差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益诉求即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诉求,并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通过每一项具体法定职能的履行来加以实现。相对而言,媒体则包含着多元的利益驱动,媒体除了谋求经济利益外,还可能夹杂着其他个人目的和利益诉求。在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