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6-23 19:13:38 阅读量:

 

延川县人民检察从2013年12月26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使用以来,取得了不少成绩,遇到了不少问题,面临着一些困难,现将运行以来的收获和实践总结如下:
一、统一业务软件带来的积极作用
毋庸置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作用是多方面而且效果十分显著的,它从整体上规范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过程。
1、规范执法办案,提升案件质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实行节点控制,把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制约”,有效保证严格规范执法,避免办案的随意性,防止违反诉讼程序办案、超期办案。通过统一系统,增强检察人员的程序意识、过程控制意识,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和案件质量。
2、方便执法办案,提高工作效率。首先系统中关联案件的案卡、文书信息能在不同诉讼环节之间以及上下级院之间共享。各诉讼阶段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制作文书时,通过系统读取和使用该案件前一诉讼程序的有关信息。以公诉案件为例,侦监部门录入的信息、制作的文书,公诉部门就可以共享、重复利用,大大方便办案工作。其次,系统实现文书制作和审批模板化,比如对于公诉部门要制发的权利义务告知等文书,系统可以一键生成,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和期限预警功能,对本院每项在办业务发起流程监控,进行期限预警,以保障办案工作的时效性,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4、统计案卡对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与AJ2013的及时对接,支持跨上下级院的远程数据分类汇总统计。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可以通过系统掌握相应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的概况和趋势,也可以直接进入某一案件,了解具体真实的办案情况。通过常项指标和专项指标的配置应用,能反映案件的宏观情况和主要数据,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身份等了解一些重点案件。院领导可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院内各项业务工作运行情况,便于统筹全局,提高检察业务的快速反应和指挥决策能力,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适用电子签章,增强安全性。统一业务系统电子签章分“个人签章”和“单位部门印章”,系统提前将个人签名和单位部门印章提取并嵌入到每个办案人员的数字密码盘中,通过在客户机端插入密码盘与服务器端对接来实现个人笔迹签名和单位部门的盖章功能,不仅减少了签名和盖章过程的不必要操作,也保证了数字签名和电子盖章的安全和秘密性。
二、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意见建议
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1、流程操作设置太固定。比如流程回退,只允许承办人自行回退一步节点进行操作。在办案实践中,如果发现办案程序或法律文书有错漏,因回退节点次数的限制而无法及时更正弥补。还比如已归档案件不能撤回也不能进行修改,致使有错误不能进行,建议灵活设置符合司法工作实践。
2、检委会会议复杂。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检委会会议没有真正的实现网上议案,检委会内勤根据检委会会议记录将在软件中补充记录会议内容,如果可以设置为检委会在网上议案,由检委会内勤将业务部门需要上会的资料共享给检委会委员,各委员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内勤整理各委员意见,形成决议,这样不用大家坐在一起开会,避免跟随意见。
3、设置案件审批提示音。在软件设计中可以设置提示音,接收审批文件时,可以设置提示音,这样不用打电话提示,提高工作效率。
4、与AJ2013数据衔接有瑕疵。首先,统计案卡中批捕案件执行日期映射业务软件中收到执行回执日期不符合实践。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执行三日内送达执行回执,所以执行日期不能对应收到执行回执日期。其次,过失犯罪案卡信息无法正常导入报表系统。统计数据交换时,过失犯罪类案件,案卡信息导入到报表系统时出现“当审定罪名为过失犯罪时(人员累犯)必须不为一般累犯或特殊累犯”的错误信息提示,数据无法正常导入到报表系统。
三、自身存在的缺陷
1、对信息化认识不足。首先由于固有办案模式的限定,办案人员习惯手工办案的工作模式,对信息化不熟悉,基层检察院案件多,办案干警将工作重点放在了案件上,而无暇从事太多的信息化工作。其次,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上线运行时间紧,流程多,操作复杂。
2、培训力度不强。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