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经历
1974.06——1977.12 在农村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
1977.12——1981.09 东北工学院(现东北大学)金属材料系高温合金专业学习。
1981.09——1985.01 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1985.01——1986.07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副处长。
1986.07——1988.05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办公厅秘书长副处级秘书。
1988.05——1991.03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政委、党委书记。
1991.03——1992.12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2.12——1993.08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
1993.08——1997.08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副区长。
1997.08——2000.03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03——2000.07 陕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0.07——2000.12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
2000.12——2006.01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陕西省总队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省委政法委委员。
2006.01——2006.0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
2006.0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二级大检察官。陕西省委委员。
2008年1月23日,在陕西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胡太平当选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任命胡太平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评价编辑
胡太平说,社会主义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坚实的制度基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和规制。各部门法在宪法的统领下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绘制了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胡太平说,检察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社会主义法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蓝本",要将这一美好蓝图变为现实,必须依靠法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力量,它的每一项职权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它通过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及公诉职能,打击刑事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国家权力正当合法地行使,促进依法行政;通过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相关情况编辑
他将带领陕西省检察系统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思想观念,强化“五种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