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检察院三举措落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16 16:43:42 阅读量: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通过以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备案审查机制。公安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之日起3日内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所涉嫌的犯罪、决定机关、执行期限、执行地点、责任民警等信息报送检察院监所科,检察院及时对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执行期间,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告知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在做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后3日内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报送检察院。

   动态跟踪监督机制。对于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检察院将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现场、听取被监视居住人的意见等方式定期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权利义务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执行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确保执行地点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休息、饮食、活动等合理需求,对于执行中存在的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畅通控告渠道,由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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