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11 09:39:56 阅读量:
案件管理工作是高检院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大力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创新举措。案件质量评查又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检察干警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监督职能。2013年12月26日全省案件管理工作统一上线以来,柞水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工作机构、制定上线工作实施方案,在加强理论学习培训、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同时,结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着力对如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三个方面的论述,以供交流。
(一)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内部监督的有效方式。案件质量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始终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担负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多项职能,但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权利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实行阳光检务这一目标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此,高检院审时度势,及时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案件办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已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案件质量评查正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站在内部“管理、监督”和“最后防线”角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管理、监督好案件质量,使之真正起到案件质量的“过滤器”“安全阀”作用。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司法公正的正能量,树立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提升对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能从制度上有效规范检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质量和透明度,对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打击腐败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从提高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来体现。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评查可以使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不规范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从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秉公执法、规范执法的工作作风,为打造阳光检务,从源头上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是存在对案件评查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传统的理念认为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行为不再需要接受监督,有的检察官甚至认为案管工作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实际意义,思想上的不重视导致了案件管理及其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不被认同的现象,直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遇到一定阻力;二是基层检察机关警力严重不足,严重制约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就拿笔者所在的柞水县院来说,批准编制35人,在编的正式干警只有30人,很多科室都是“独生子”、“双胞胎”,一人身兼二职、甚至数职的情况比较普遍。办案任务和综合事务的繁重,导致部分案件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需要办案干警在评查结束后进行补正,增加了办案干警的工作量,对此部分检察官在思想上对案件质量评查是有所抵触的。三是案件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质量监督措施,评查人员与办案人员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在评查过程中可能碍于情面,有意放水,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认真评查的积极性不高,态度不客观导致评查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工作效能低下。
(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所追求的效果。但在案件评查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突击评查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评查或由上级院组织,或由政法委、人大组织,往往针对某几类案件进行集中式、临时性的评查。因其针对案件范围较为狭窄,又临时组织抽调各部门干警参与,因而评查结果多带有片面性,无法全面反映检察机关整体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二是评查标准不够具体,操作具有局限性。检察业务的种类各异,适用法律也不尽相同,因此如何针对不同的检察业务将评查工作具体量化、细化、规范化是一个难题。故制定的评查标准既不宜太细化,否则会影响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又不能太宏观,否则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可能带来工作的随意性。因此,要想使评查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制定操作性强、标准明确全面、粗细恰当的标准,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可,才能使评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三是存在“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因法律文书和卷面瑕疵等程序性问题较容易发现,评查人员往往侧重于审查程序性问题。而对于案件实体性问题,一方面由于评查人员大多数不在办案一线,不熟悉检察业务,无法发现较深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评查案件数量多、时间紧,评查人员没有足够时间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故而实体性问题经常被忽视或一带而过。
(三)评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不甚规范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人员及编制的限制,一般配备工作人员二至四名,人员较少,有的基层院甚至还存在案管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由于案件管理工作涉及收送案件、案件流程监控、案卡统计分析、法律文书管理、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接待、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日常事务性工作等方方面面,工作内容繁多、流程琐碎,虽每人分工不同,但指定仅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专职人员恐难以做到。而且案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一定是精通业务的资深检察官,有些甚至未曾在业务一线工作,这就可能出现案件评查人员不熟悉检察各项业务,导致评查工作不到位、不深入、流于形式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