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察微析疑 打工者昭雪获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09 09:44:48 阅读量:



小卞和小张本是同乡,同在西安某工地打工。某日,二人因为曾经的一笔债务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随即被工友拉开。俩人依旧争执不下,遂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这时,小张发现自己的右手红肿且剧痛无比,到西安市红会院诊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右掌第五骨基底骨折,后来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问其受伤经过,小张回忆说,他在与小卞厮打的过程中,曾经用手掐住过小卞的脖子,小卞抓住他的手往外掰,就是这一掰把自己的手掰断了。鉴于小张的伤情已达轻伤,公安机关遂对小卞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不久,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审了涉嫌故意伤害的小卞。在检察官详细讯问小卞事情经过时,小卞承认了二人当天发生厮打的事实,但称当小张掐住自己的脖子时,自己只是用手将对方的手架开,根本未抓住过小张的手,所以不可能存在掰断对方手的可能。他还提供了一个情况,二人在厮打的过程中,小张曾经用拳头击打过自己的头部,还把自己的头打出一个大包,小卞觉得,可能是小张用拳头打自己的头时用力过猛从而造成了骨折。此外,小卞称二人发生厮打的地点是一个楼梯间,且正在施工,堆放了大量建筑材料,也有可能是小张的手自己碰到其他硬物从而造成的骨折。

在听完小卞的辩解后,检察官又仔细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在小张在笔录中,检察官发现小张提到二人在厮打中,除了互相掐脖子以外,也有挥拳厮打的动作。而在场的其他工友也都称二人厮打的过程很短暂,都未看清小张的手具体是怎么受的伤。此外,小张的伤情鉴定中也只是对受伤部位、伤情症状等做出评价,对于致伤原因只是简单的援引伤者的自述“被人打伤右手”,没有从医学角度给出合理的分析说明。

为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专程咨询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323医院的骨科专家。得知,右手第五掌骨基底即右手掌最外侧靠近手腕的部位,能够造成此处骨折,必须是在外力的猛然作用下。如果是一人用手用力外掰另一个人的手,最有可能的是造成韧带撕脱伤,力量再大有可能造成手指、手腕关节的错位或脱臼,不大可能直接造成骨折。而且,伤者称其是先用手掐住对方的脖子,对方才用手外掰其右手造成骨折的。专家称,伤者在用手掐住对方的脖子时必然施力,其肌肉、韧带必然处于紧张状态,对骨骼会有一定的支撑,此时对于反向外力的作用会有一定的抵消,人体的骨骼不大可能被反向外力所“掰”断。而人的颅骨是人体最坚硬的部位,人体其他部位与其碰撞,伤害较重的往往是被颅骨撞击的部位。

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在本案中,综合全案的情节来看,不能排除小张是在和小卞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自己挥拳碰触硬物而造成其手部骨折的情形。检察官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重新审查,最终撤消了该案,小卞得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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