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3-09-27 15:17:01 阅读量:
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讨论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关键是要在执法办案中增强三个意识。一是增强证据意识。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对社会危险性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予逮捕,坚决克服“构罪即捕”和“以捕代侦”的思想。二是增强程序意识。严格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等书面意见,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审查逮捕时发现侦查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等情形的,侦查部门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三是增强法律底线意识。办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坚守法律作为执法办案的底线。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不能因为社会舆论和办案压力等因素,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二处 杨凯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