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印台检察院“四项措施”积极衔接和应对庭前会议制度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9-03 08:48:41 阅读量:

 

庭前会议作为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有利于落实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重构了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面对新的挑战,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四项措施”,积极做好新法衔接与应对之策。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参会任务。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该院公诉干警一方面加强学习,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另一方面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时效意识。按照高检规则第431条第3款规定的检察人员参会任务要求,在适用庭前会议的3件6人案件中,该院公诉干警在会前认真准备拟提请会议解决的具体意见,并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积极做好应对之策;会中充分阐明了检方意见,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答辩,力争取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会后根据所获取的各种信息,查漏补缺,做好证据完善、程序安排、庭审预案等工作,为之后的出庭打好了基础。
第二,加强沟通,健全工作机制。该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现有工作规范,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并探索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如积极商请区法院制定《关于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会议召开的具体程序、会议结果的效力等作了可操作性规定,同时就“……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兜底条款、哪些情形属于“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的权利主张等予以细化和规范,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第三,履行职责,强化会议监督。庭前会议是审判前的准备程序,鉴于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机关又担负着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责,所以该院在衔接配合工作的同时,也注重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法向区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该院表示,待时机成熟具备条件时还将商请法院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建议在召开会议前予以事先公告,允许人民监督员等旁听以增加透明度,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第四,规范执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召开庭前会议有助于辩护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从而彰显程序公正。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辩护人参与,被告人往往很难真正理解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实体和程序后果,因此该院及时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等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改革,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该院表示将不断探索并全面贯彻新法的条文规范,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从而保证新法统一正确实施。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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