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1-18 12:48:41 阅读量:
2019年X月X日22时31分许,褚某驾驶着陕JQKXXX小型普通客车,由黄龙县麻地湾小区前往黄龙县三岔镇,当车行至中心西街小学门口时,被我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58.3/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经查:褚某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给予褚宏平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壹千元的处罚。
编辑:陕西法制网 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