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11-02 11:19:25 阅读量:
2018年10月31日晚,家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办的张某(男,29岁)独自一人在家,寂寞无聊之际,在手机网页上浏览到他人偷拍女性如厕的视频。看后,好奇心暴涨。于是,一个大胆的想法就在张某头脑里产生了……
张某记得,之前在相桥街道批发蔬菜的菜市场内有个旱厕,人少位置相对隐蔽。就这样,张某将作案的地点选择在相桥街道菜市场内的旱厕里,作案时间选择在下午。
11月1日中午饭后,张某将自身打扮了一番,然后乘坐公交车到达相桥街道,来到菜市场旱厕,伺机行动,不料被一女性发现并报警。
接警后,公安临潼分局相桥派出所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擒获,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询问,张某对其“精密谋划”并使用手机偷拍女性如厕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公安临潼分局批准,给予该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张某为了一时的好奇心,“周密谋划”,以身试法,去侵犯他人隐私,偷拍女性如厕视频,却不料“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其行为终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蜀黎提醒】女性在厕所、试衣间容易遭偷窥或者偷拍,遇到此类情况,女性应该大胆的站出来,及时报警,勇敢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也应该提防色狼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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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