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下重手:安康两人屡次寻衅滋事终被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1 08:56:00 阅读量: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康白河公安始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特别是在全县范围内打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以来,局党委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执法效果以及舆论引导,要求工作组主动与法、检两院对接,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推敲检验。近期扫黑除恶工作组成员迅速反应,雷霆出击,出重拳、下重手,破获多起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出重拳,下重手——两人屡次寻衅滋事终被捕

 

   案一: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石某驱赶到企业讨要工资人员,将其打伤;2015年9月石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一货车司机会车时发生冲突,石某以会车时对方将其吓到及争吵中对方对其辱骂为由,持斧头将对方车门及车窗玻璃砸毁并与同行一起对货车司机实施殴打;2016年8月又因在烧烤店酒后准备离开时与邻桌客人发生冲突,将邻桌人员打至多处组织受伤,并将拉架的他人手臂砍伤,此事发生16天后,又在同一大排档殴打他人,致人身体多处受伤;2017年11月,其酒后驾驶摩托车送朋友回家,因不满路边理发店店主看了自己几眼,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理发店主面部等处受伤,后未过一小时,又因为路遇他人与其朋友发生冲突,参与实施殴打他人事件,将对方打伤;2018年1月,又因琐事参与群殴事件。石某因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但其仍不思悔改,屡屡触犯法律红线,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逮捕。

出重拳,下重手——两人屡次寻衅滋事终被捕

 

   案二: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某“KTV”唱歌期间,因设备故障,工作人员修理后仍未解决,其便将包间内的音响效果器、机顶盒等设备砸坏;2016年11月,因杨某亲戚与某口腔诊所因退押金之事发生争吵,后杨某赶到现场跳到桌子上一脚将诊所业主肋骨踢骨折;13日后,杨某去某“KTV”消费,因“KTV”要求先付账后上酒水,杨某不悦,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将店内广告牌踹倒,砸掉啤酒,将收银台电脑、验钞机摔在地上,又将办公室打印机推到地上,造成店内多件物品损坏;同年12月又因他人在"KTV"唱歌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杨某前去帮管理人员时对消费人员进行肆意殴打,造成当事人身体受伤;2017年3月,杨某因与朋友将车辆停放在一超市门前,超市老板以遮挡其大门为由让其将车开走,杨某遂与老板发生争吵并出手扇了对方耳光,造成当事人受伤;同年6月2日其在烧烤店结账时,因自己驾驶的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前滑追尾,造成车辆受损,遂向烧烤店老板索要修车费用,交谈中,无故殴打店老板,损坏店内风扇、凳子等物品,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受伤。杨某多次无故挑起事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后非但不知改错反而变本加厉,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出重拳,下重手——两人屡次寻衅滋事终被捕

 

   目前,扫黑除恶工作组正在加大线索摸排及案件侦办力度,做到发现一个、查办一个,重拳出击,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空间,更进一步坚定了公安机关坚持“黑恶必扫,除恶务尽”、“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除霸、无霸除痞”的坚定决心以及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严肃态度。

出重拳,下重手——两人屡次寻衅滋事终被捕

 

法律知识提醒:

  •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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