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临潼两男子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1 17:46:26 阅读量:

 违反禁令标志,违规将车辆逆停于禁停区域。面对执勤交警的纠违,拒不配合,多次推搡,自导自演,躺在地上大喊“警察打人了”。69日,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吴某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被临潼警方依法拘留。

当日中午1330分左右,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代王中队民警,在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兵马俑)景区违停、乱放车辆进行清理、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AV1***黑色SUN违反道路安全警示标志,逆向停放在秦陵北路车辆通行区域。于是民警上前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而就在此时,从该处路过的自称是驾驶员哥哥的男子,同样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上前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阻碍,多次推搡执法民警、自己躺倒在地,大喊“警察打人了”。期间,黑色SUV驾驶员更是推波助澜,现场起哄,煽动围观群众 ,导致现场执行公务的交警无法正常履行职务。

案发后,公安临潼分局督察大队立即联合分局治安大队、辖区秦俑派出所依法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回派出所,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对其违反禁令标志、违法停车及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均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公安临潼分局分别对吴某某和吴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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