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13 21:13:25 阅读量:
经查,当日早上韩某鹏驾驶一辆陕G**35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6国道往大同镇机场工地行驶,途径此路段被执勤民警对其拦截检查,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车辆有效证件,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交警大队办案区。经询问当事人和公安网信息查询比对,确认韩某鹏驾驶的机动车是“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韩某鹏对自已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大队依法对韩某鹏涉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予以收缴其号牌,处三千元罚款。
编辑 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