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06 08:58:05 阅读量:
近日,河南某车主为避免疲劳驾驶,在高速休息并于车上睡了一夜。没想到的是,下高速时,该车主竟被要求缴纳近千元的高速通行费,理由是:由于该车主无法对“短距长时”的情况进行有效解释,收费人员就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补缴通行费。换句话说,该车主无法证明自己在服务区休息而被定性为“行驶超时”。不得不说,这位车主真是冤枉。
这类案例在国内很多省份都有发生。不少网友认为这一现象是“乱收费”的行为,在服务区休息不就是为了避免疲劳驾驶么?怎么休息时间长了还要被罚款?该如何证明自己在服务区休息,这比证明“你妈是你妈”还难啊?
关于“高速超时的处罚规定”,有法律依据么?
关于“高速超时的处罚规定”,在国家级的上位法中,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而地方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大致相同,但细节上略有差别。国内省市如上海、重庆、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广西、甘肃、陕西、广东等,均有相关法律规定,大致可概括为: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或48小时(不同省份规定不同),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这种规定的目的,其一是为了打击驾驶员高速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其二是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
就国内的实施情况来说,该法律似乎存在很大的漏洞和不足。一方面,只要车主无法证明自己在高速内超时行驶的原因,则会被罚款。换句话说,则是被看做是为了“高速逃费”而导致超时行驶。但很多情况下,车主只是在高速服务区休息的时间长了点而已。还有,例如高速堵车也会造成车辆“超时”行驶,是不是也会被强制收取“超时费”呢?如果说在服务区休息,可以通过相关的票据来证明,那么高速堵车该怎么证明呢?
虽然,国内各省市关于“高速超时”处罚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明显的“偷懒”行为。主要体现在,其一,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宽泛化,以“行驶时间”来判定车主的行为是否不当,明显有一棒子打死的嫌疑。其二,是否进行处罚本应当由执法者出具证据,但要求车主对自身行为进行证明,加重了车主的举证责任,似乎也有些不合理。
此外,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国内各省市关于“高速超时的处罚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对包含超时收费的文件进行重新审查、及时修订。此外,由于监控手段有限,现有的以“是否超时”为标准的执法手段也不够合理。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车主该怎么办?
所谓“带着铰链跳舞”,作为普通的车主,无能力改变立法、执法,该如何避免因“超时罚款”呢?其一,高速服务区休息时,可开具消费发票、收据,如加油站发票、便利店小票、住宿发票或收据等,依此来证明自己在高速公路内的行为,排除“高速逃费”的嫌疑。其二,以认真、诚恳的态度与高速收费站的收费员进行“亲切友好的交谈”,对自己超时的行为进行解释,有时收费员也会“放你一马”,这样也可避免处罚。
但是,使用ETC的车主要注意了:使用ETC的车主如果“超时”行驶,在通过收费站时,系统会自动扣除因“超时”产生的高额通行费。因此,ECT车主如果觉得自己超时了,还是走人工收费口会比较稳妥。
结语:
总的来说,关于“高速超时的处罚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讲,它不够完善;从执法的角度讲,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仅仅吐槽是没有用的,在休息区时间过长或因车辆维修而导致的“超时”,车主要注意保留发票、收据等证据,以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