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深夜,洛南县两男子借酒殴打辱骂夜行的两名女子,后又用电话约来另外几名同伙。接警后的洛南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期间,两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继续辱骂两名女子的同时,还对出警的巡特警队员推搡辱骂。就在处警民警准备将打人的两名醉汉带回做进一步处理时,一名男子突然对处警民警锁喉并进行殴打,巡特警队员在制止中也被另外两名男子撕扯打伤, 其后,在巡特警大队其他队员的驰援下,即时动用催泪喷射剂对现场进行了控制,制服了借酒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的4名犯罪嫌疑人。事后,洛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罪对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侦查中。
1月29日,洛南县城关派出所三位民警到刘某某家中处理其烧毁村组账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某因一时冲动拒绝配合民警调查,拉扯中将调查民警左手指扭折,被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被打民警左手中指骨折。 2月9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批准逮捕。
2月3日晚,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华阳收费站出口开展夜间执法整顿活动,民警在对一辆货车进行检查时,该车的货主李某与郭某某驾车赶到执勤现场,郭某某因货车被查心生不满,趁着酒兴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不顾民警警告和在场其他驾乘人员的劝说,“粗口”辱骂值法民警长达十余分钟,造成执法整顿工作几度停止,后被四皓派出所民警带离并行政拘留。
2月9日11时许,刘某将出租车停在洛南县仓颉大道禁停路段,被该路段执勤民警发现并制止,在民警要求该刘出具车辆证件时,刘某以为要被罚款,不顾车前民警强行驾驶车辆行驶,将民警拖行数十米,后被迫停车。致使民警外伤性头疼,右小腿皮肤擦伤,右肩部、膝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2018年2月9日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月13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2月10日凌晨0时许,孟姓兄弟酒后乘坐轿车行驶至洛南县西门口十字时,遇到执勤交警设卡检查,孟姓兄弟不听执勤交警劝阻拒不配合检查并将两名交警打伤,将执法记录仪及手机摔坏。巡特警大队民警到场后孟姓兄弟仍然拒不配合,继而又殴打处警民警,后被控制。 同日,孟姓兄弟二人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侦查中。
放眼全国,近期辱警袭警事件高密度发生,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怎么了?人民日报法论《向袭警辱警说“不”》一文中指出,袭警辱警事件频仍的背后,更深刻反映的是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 2018年新年伊始,人民日报文章更是深刻指出袭警辱警频发原因:地方不愿担当。除此之外,很多人对袭警辱警的后果不明确,尤其是在小县城小乡镇,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很多因袭警被以妨害公务刑拘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讯问时他们总会说:“我又没把警察打伤,凭什么刑事拘留我?”“妨害公务不是拘留几天就放了么?”“我什么时候能出去,我还等着回家过年呢”,从这些言语中折射的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也体现了一些犯法者不学法,不懂法的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刑法上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的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要求构成轻伤以上。伤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所以,导致民警受伤不是入罪条件,而是加重处罚情节。
辱警袭警不仅会对警察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带来巨大冲击,也会破坏健康安全的执法环境,如果任由相关现象继续恶化,可能陷入“民不惧法,警难执法”的困境,将极大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要减少直至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必须树立法律权威,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既要有法律作保障,提高违法成本,又要有地方政府和领导支持,同时也要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律知晓度,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黄肖)整理:王亚锋 刘庆民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