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28 15:15:45 阅读量:
2017年11月27日11时30分,大荔县城关镇云北二巷刘某驾驶陕E048XX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大荔县城到朝邑镇途中,沿冯翊路由西向南行驶至电视塔十字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民警查处。经民警用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员是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大荔县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对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大荔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勿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亚锋 赵磊 作者:王军)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