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11.13”重大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纪实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24 17:58:37 阅读量:

当朋友看到《交通事故协查通报》,并将此递到嫌疑人手中时,肇事后一直忐忑不安的嫌疑人常某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眼见纸里包不住火了,只好乖乖地向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至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发生在富平县到庄路的“11.13”亡人逃逸案件最终告破,嫌疑人常某某落入法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经过)2017111319时许,富平交警大队122接警室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富平县到庄路仇石村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货车撞伤行人,肇事车辆逃逸,伤者送医院,请求处理,接到报警后,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副中队长程征带领民警赶赴现场,经过对现场认真勘察,仅在现场路南处发现几处血迹,路南边沿一防护墩向东倾斜,遗留一双黑色运动鞋,无其他有价值线索。伤者仇某某先被送至第二人民医院、后因伤势危重,转至富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结果为“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专案办理)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因案情重大,案件线索极为有限,加之案发附近没有监控,侦破难度较大,富平交警大队当即决定由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具体负责,攻坚克难,并迅速成立以工会主席张鹏任专案组组长、事故预防处理中队中队长杜东安、教导员贠兴社任正、副组长的专案组,抽调中队10名民警为专案组成员。经专案组对案情分析研判,安排民警连夜分组调查,副中队长程征带领民警闫鹏、庞飞、张洁调取沿线20余公里路段监控,查找线索;贠兴社带领民警雷程、陈宇涛、王龙龙对事故现场周边村组进行走访摸排。

(峰回路转)经过民警细致调查,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即事故发生时,伤者仇某某曾在到庄路仇石村路口,从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下车,然后徒步回家。

并经过33夜的深入调查摸排,对全县8个乡镇50个村组摸排走访,共计锁定了4辆嫌疑车辆,其中一辆轻型货车紧随农用三轮车在事故发生前经过该路口,经过反复勘察对比,初步确定一辆放大号为宁D056xx号轻型货车有重大嫌疑。这条线索的出现,犹如黑暗中出现了一道曙光,使连日奋战、已显疲倦的民警一阵惊喜,顿时忘记了劳累!

经民警进行网上查询,宁D056xx号车检验有效期止2014630日,已注销,系富平一家公司所有。民警费尽周折,找到该公司的前负责人,但该公司早在很多年关闭,也无法提供有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无形炸弹)针对这一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形成声势浩大的协查检举氛围,给嫌疑人造成空前的心理压力和法律震慑,逼迫其早日投案自首,办案组及时制作了《交通事故协查通报》,在事故现场周边10余个村组大量张贴发放,并通过在大队双微平台、微信圈、富平县电视台广泛散布,同时民警继续对事故沿线村庄进行摸排,查找该车的蛛丝马迹,形成了立体式、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破案声势。

果然,一纸《协查通报》,通过微博、微信圈、电台、各类媒体及散发、张贴等各种途径,犹如给辖区投掷了一枚枚无形的重磅炸弹,在辖区引起巨大反响。距事故现场40余公里、在施家街道从事钢材生意的生意力常某某看到朋友给他提供的《协查通报》后,更是大惊失色!原来,此人正是“11.13”亡人逃逸案件的肇事者和嫌疑人常某某(男,54岁,富平县到贤镇),慑于法律的权威,于1120日,到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案件告破)至此,专案组民警克服困难,费尽曲折,经多方努力,历时7天,“11.13”亡人逃逸案成功告破!

“当时常某某的一位朋友看到《协助通报》后,就立即拿给常某某看,说这就是你的车啊!嫌疑人半信半疑地接过一看,可不是,自己的轻型货车的照片赫然出现《协查通报》上,并且由于自己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嫌疑人肇事时,已经知道自己的车撞人了,却驾车逃逸。案发后,虽忐忑不安,却一直心存侥幸,试图逃避罪责。见恶行败露,无法躲藏,只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据办案民警介绍。

目前,嫌疑人常某某已被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王亚锋 赵磊 撰稿:陈润社 卢静)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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