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公安“大咖”老刘从江歌案说刑法的管辖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17 14:34:26 阅读量:

 
  备受争议与关注的江歌一案将于下月开庭审理,关于该案的一些法律问题,诸如: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人,为何案件要在日本审理?一旦陈世峰被法院判定为凶手,是否有可以回国执行刑罚?中国司法机关能否对陈世峰追责?本网特约撰稿人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刘孟德浅谈一下几点:
  刑事的管辖原则是指一国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刑事管辖权的行使,事关国家主权,各国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二)属人原则 即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三)保护原则 即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原则 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就是说,江歌一案虽然都是中国人,但案发日本,按照属地原则,日本当然具有管辖权,中国司法机关依照中国法律仍有追责权,如果嫌疑人回国,中国法院仍可继续审判,只是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目前的情况看,日本判处嫌疑人死刑的可能性不高,有些人说的引渡问题,更是不着边,一是嫌疑人已经具有了日籍,二是中日目前尚无引渡的法律条款。判刑后回国执行刑罚更不可能,一国刑罚制度怎么或分割实施,中国不会执行日本法院的刑事判决,日本也不会让中国执行。对于受害人家属在日本组织人声援,这个在日本对判决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也可以在国内提起诉讼,等待有朝一日嫌疑人回国受审,接受中国刑法处罚。
  对于江歌案件中的一些人们关心的人性问题,说白了就是道德问题,道德问题亟待解决,但经开老刘不在这里评说,法谚说“道德是心里的法律”,大家就放在自己心里坚守,不要随意拿出来说法律事实,因为道德的底线才是法律,不用过高的标准评判犯罪这种事,评判的结果除了引发网上风暴,撕裂群族关系,对遏制犯罪没有益处,对构建新的人际道德关系亦无益处,何必多说一句。
  (王亚锋 特约撰稿人:渭南公安经开分局
刘孟德)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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