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公安“大咖” 老刘说事之说说虐待儿童这种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13 19:52:08 阅读量:

  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引发舆情爆发,不少人谩骂“虐童者”,甚至用了一些极端的词语,本网特约撰稿人渭南公安经开分局刘孟德对此有话说:

  我不想评价这样的情绪表达方式的对与错,我只想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解析这件事。

  我觉得这种事情绝对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十足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就无须用道德来评判,用道德评判只会爆发语境风暴,撕裂各种关系,与事本身益处不大。

  一、虐待到底是个什么鬼?按照《汉语词典》解释,虐待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某些人或某些事物,或者说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词义解释用了“残暴狠毒”、“胁迫”等词,让我们依然不能清晰的理解“虐待”的内涵。

  我认为,一般出于取乐、迫害、发泄等利己目的,较长时间使用一般人都不能接受的手段,对人造成身体上不可逆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的行为。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注意!必须是经常,偶然的叫伤害或其他什么名称的违法或者犯罪。

  如果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有下列行为,就应当属于法律规制的虐待儿童的范畴:

  (1) 暴力。经常性肉体虐待,指儿童直接遭受外伤,偶尔的施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

  (2) 被忽视。指经常不给予食品、衣物、住所等基本需求,使儿童明显感到在群体中受到冷落或者排挤,使身体和精神受到摧残;

  (3) 精神压制。经常故意不给予儿童必要的关爱,使儿童社会的、心理的发育延迟;

  (4)遗弃。不给衣穿、不给饭吃、不给治病而导致被害人生病或者病情加重;

  (5)剥削。让童工作、卖淫、做与年龄不相符的体力劳动等,使儿童身体发育受到伤害或者精神感到害怕、痛苦。

  二、我国刑法对虐待是怎么规制的?我国《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怎么样才能算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来说,情节恶劣应当是指:长时间虐待被害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被害人受到虐待,其身心健康或精神健康水平明显下降;被害人因为受到虐待而形成伤病;被害人因受到虐待而加重其原有的伤病;被害人因受到虐待而自伤、自残、自杀;一人虐待多人;因虐待他人受到过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后又虐待他人等等。

  四、预防虐童这个世界问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首先要厘清正常的管教与“虐待儿童”的界限,在几千年的中国教育观念里,老师适当地责罚孩子是最基本的“教育理念”,独生子女教育虽然冲击了这个观念,但独生子女的“宠爱式教育”也得到社会的诟病,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幼儿园、小学,乃至中学的教师将会“胆战心惊”地工作,甚至会导致没人敢从事幼儿和初等教育这个“管教孩子”的职业,也会给“宠坏”孩子留下很大的空间,断送孩子、家庭、国家、民族也不是没有可能!其次,就是对“虐待儿童”的认定主体、程序、标准问题也必须尽快法定固化,否则就会因为这些事情而撕裂本来就愈来愈脆弱的“师生关系”,对儿童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最后就是教育监管问题,从监管方面来说目前的监管制度基本上是一种原则性的没有操作上被测量、被检验的量化标准,这就意味着家长和幼儿园、学校有打不完的口水官司,加上没有一个法定的机构判断,就会面临很多社会关系的矛盾甚至对立,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对待虐待儿童这个问题,必须理性,依法处置,如果用道德来评判,用情绪来表达,就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涉及每一个人的问题。我最后提出一个问题,希望大家各抒己见,予以解答并思考:一个孩子非常顽皮,屡次破坏教学秩序、殴打同伴,老师怎么做才不至于“渎职”“违法”乃至“入刑”?(王亚锋  渭南公安经开分局刘孟德)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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