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阴: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表达诉求需走正当途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31 11:06:32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刘安正)2017年10月27日,安康市汉阴县公安局汉阳派出所将肆意谩骂政府工作人员,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人员王某早处以治安拘留,有力维护了国家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10月26日10时许,时值汉阳镇党委政府正在举行党建现场观摩暨第四季度工作推进会,交通村村民王某早在政府大院里恶意滋事,谩骂政府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工作,干扰会议进程。经过民警深入调查,王某早在此之前已重复多次实施该恶劣行为,10月19日,10月23日王某早不顾劝阻,反复到政府各办公室大声吵闹,工作人员耐心劝导,但均无效果,尤其是10月23日王某早至政府纠缠工作人员到下班后,无视值班人员劝导,执意不走,强行在政府逗留,夜晚更是不顾值班人员阻拦,睡在政府一楼会议室办公桌上,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最后,汉阳派出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报经县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早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平和理性处理问题,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编辑:李思科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