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1 18:04:36 阅读量:
本网讯(王亚锋 赵磊 通讯员:党琦 潘峰)2017年9月7日18时许,一名平时在潼关县太要镇驾驶摩托车招缆客人的摩的司机行色匆匆地来到潼关县公安局太要派出所,他喘着急促的呼吸声对值班民警说其是来报警的,民警见其上气不接下气的样子,向其递了一杯水,告诉让其不要着急,待这名报警人喝下这杯水,他告诉了民警一个惊人的消息,对方称自己今天下午在太要镇拉送客人期间送了一名年约四十余岁的中年男子去往秦王寨社区寺底村,这名中年男子在乘车途中对他说自己刚才在街道上售卖山羊,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价格问题和一个买主发生了口角,后来自己一时怒起就用一把平时杀羊的刀将这名买主砍了十几刀,直到把对方捅伤倒在了地上,然后自己才离开了现场,并说估计看情形对方是活不成了,现在自己要去寺底村的家中取些东西,准备逃往邻近的洛南县去,摩的司机说自己是在其下车离去后才急匆匆的到公安机关来报案。
获悉该情况,值班民警深感案情重大,随即向所长党琦同志进行了汇报,为防止嫌疑人脱逃,党琦安排民警立即向周边派出所通报了该警情,并简短安排布置了查辑行动。之后,全体民警在所长党琦的带领下驾驶车辆迅速赶往洛南县的太峪山道,在进入该峪道山口处后,又沿着婉延曲折的山路追缉了约三十五公里,最终到达潼关县与洛南县的交界处,在该处民警忽然发现了一辆载有两人的摩托车在行驶,其中一人的体貌特征与报案人的陈述限接近,民警即驾驶车辆上前对该两人进行盘查,经现场询问,发现其中一人言语支支吾吾,随即将该二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摩托车驾驶人贺某受雇于乘车人辛某,二人无其他关系,经过对辛某(男,51岁,潼关县人)的进一步审查,其本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编造虚假警情以达到恐吓他人的目的。据其交代,因其此前将信用社存款单据丢失,今天自己去信用社营业厅办理存款单补办手续,在此期间自己又忘记了带身份证,为此自己来回奔波了几次,心中多有怨气,今天下午又和平时为他放羊的王某因琐事发生了争执,随后自己去往寺底村租住的房间里准备收拾行李到洛南县去打工,在乘坐摩的时候就忍不住编造了自己用刀伤人的虚假情况告诉摩的司机。
经公安机关核实,辖区内并未发生持刀伤人事件,辛某所言为虚假信息,随后派出所民警对辛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其不得编造虚假警情,若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可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经过教育,辛某对自己的荒唐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自己今后要多学法、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借此警方向广大群众提示,已于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