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08 10:46:57 阅读量: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频发生,不断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的趋势,学生时代的最后一片净土不断地被以各种言语和肢体暴力手段所摧毁,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秩序。“校园暴力”的发生不仅有施暴者主观上心理问题,更有家庭、学校、法律等一系列客观原因,法律在遏制“校园暴力”方面的缺位,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无法从全局上、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相对完善的法治框架下,校园暴力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除了诸多的社会因素以外,单就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来看,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丝毫的法律震慑作用。然而“校园暴力”事件对于已满14不满十六1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也很难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即使达到重伤程度被起诉,也会贯彻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为指导,提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减轻对未成年罪犯的惩罚,这种无形的弱化法律惩罚未成年罪犯作用的做法,根本达不到震慑未成年犯罪的效果,相反更容易导致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这种过于强调“宽”而没有强调“严”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校园暴力行为。
二是相关司法机关对校园环境治理的缺位。校园周边环境的好坏与校园暴力的发生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网络媒体发达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自制力和辨别力差, 很容易受这些不良文化的影响,社会不当风气以及个别新闻媒介的报道失衡很容易滋生校园暴力。学校和家庭对学生在生活学习上的引导并不是很全面和到位,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司法机关所关注的重点大多是触犯我国《刑法》或者《治安管理法》的刑事犯罪或者治安事件,在校学生大多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那种处罚对这些年幼的学生来说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过于苛刻,并且违背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思想,所以司法机关在事后的处罚方面的缺位大大增加了未成年犯罪的发案率。司法机关在事前干预虽然重要但是却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校园周边的环境混乱不堪,初期校园暴力的发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和遏制,而某些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检查监督执行均不到位。
三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机关法律宣传不到位。青少年思维及行为模式受到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多重教育影响,而当前的教育体制,过分重视学习成绩,从学校到家长皆如此,忽视了对人格塑造、道德教育及法治观念的培养。这种以成绩论英雄的校园环境中大部分校园暴力是发生在学生之间,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典型的如偏激、任性、焦躁等,导致做事不计后果。同时,某些不正之风刮进校园,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态的驱使下,极易被不良风气所熏染,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行为方式。而司法机关在校园法律宣传力度小,甚至是缺位的,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未成年嫌疑人是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进而应该受到怎 样法律惩罚,长此以往价值观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种下轻视法律及他人人身权利的种子,最终走向犯罪。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的通力合作方得以解决,司法机关对校园暴力的防控提出若干建议:
二是加强校园管理。司法机关应该不断增强执法防范,加强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结合校园的规范化管理共同维护校园环境。教育部门强化自身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实现封闭式管理,保证校园的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的防范、排查。实现警校联动,健全校园紧急报警装置,实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一体化,并逐渐扩大司法机关的涉及范围,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明确法院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及量刑,做到及有效惩罚了犯罪,并通过公检法等部门密切合作有效的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更清楚的认识,启发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学生以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身行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可以增设法律课程,聘用法律专业人士任课或开设讲座,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观看法制影视资料、参观少年教管所等,逐步增强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敬畏感、以及对校园暴力的认知与预防。司法机关对已经触犯法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积极邀请妇联、团委、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家长参与一起参与对未年被告人的帮教活动,加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正确的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走进校园、走进社会。
校园暴力的发生是家庭、校园、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在不断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同时,更加应该加强社会的管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者,更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未成年人的教育事业保驾护航,努力营造出一个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坚决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镇安县检察院:耿莹)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