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25 09:45:45 阅读量: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黄某驾驶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等4名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均无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7年7月11日5时9分,晴,大荔县范家镇营北村一组村民党某(男,41岁)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3128U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沿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荔县赵渡镇鲁豫村路段时,因饮酒后、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车辆驶入左侧道路,与相对方向大荔县范家镇北干村二组村民张某(男,54岁)无证驾驶的无牌金元骐达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驾乘共7人)相撞,造成驾驶人张某和5名乘坐人当场死亡,1名乘坐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党某饮酒后、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车辆驶入左侧道路,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表明的速度。”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
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带安全头盔且违规载人,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因素。
党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等6名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王亚锋 供稿:雷敬周)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