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军事禁区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机动车维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开锁业;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等。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规定,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矿区、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开锁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场所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不得删改传播或非法使用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活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删改、传播或非法使用,并应当留存三十天以上。典当业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留存六十天以上。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接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来源不明、有赃物嫌疑或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旅馆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营开锁业的,应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违规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
对单位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从事色情活动或为色情活动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至五万元罚款;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至十万元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前。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21 、联系电话:86782031 86782035 (上班时间)、电子邮箱:744839869@qq.com。(西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