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杀人者持精神残疾证,不代表不需负刑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24 07: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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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胡某东。(新华网截图/图)
2月18日下午4时11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武昌 ”发布一条消息: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22岁,四川宣汉人),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
惨案发生的武昌火车站东广场附近武南一村,是个城中村,村里开着不少小馆子,主要为过往的外地旅客服务。有报道称,双方因为热干面涨价了一元钱起了争执,互不相让,激怒了胡某。在其行凶的几分钟时间里,很多人围过来但并不敢靠近,约有五十多人先后拨打电话报警。行凶后,胡某并未逃窜,民警现场将其抓获。
嫌疑人手段残忍,令人震惊。很快,胡某被发现持有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属于中度水平。
按照定义,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在各类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
由于这类病人本身的特点,他们在自我辨识和自我控制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会在各种原因作用下,尤其是在外界刺激下,大脑突发不受控制,产生攻击行为。因此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容易引起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巨大。
不少人推测该嫌疑人将不会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持有精神残疾证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最终还是要司法鉴定来认定。”南方周末记者第一时间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书记、全国司法精神病学知名专家谢斌教授求证得知。
谢斌说,按照新闻描述,嫌疑人当时很可能处于发病状态,没有正常服药。但如果事出有因,胡某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常在事后回溯时,司法鉴定会起到重要作用,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如果的确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则要进行强制医疗。
据悉,胡某是达州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龙虎村一组人,平日在外打工,脾气暴躁,很少与家人联系。这也再次暴露出我国农村精神病人薄弱的管理。
“农村患者的管理一直是个大问题。”谢斌分析这主要有几点原因:一是监护人都出去打工了,患者没人管,有的患者自己也外出打工。二是即便有监护人,农村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普遍缺医少药。三是农村缺少像城市那样的社区康复服务。四是输出地与患者外出打工地之间缺少信息共享。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 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在 1 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人。
2016年,经济学人智库撰写了一份亚太地区精神健康报告。报告指出,中国的精神疾病存在巨大的“治疗缺口”——需要治疗却没有寻求或未能获得治疗的患者所占的比例极高。在我国,有92%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没有接受治疗,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印度(90%)。
重性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除与其生物学病因相关外,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略。
发达国家社区精神卫生的成功经验表明,社区康复治疗综合管理模式从改善患者病情及患者家庭境、增加其社会支持等多角度出发,能有效降低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率。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项目,2004年底,我国启动了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项目“686项目”,开展了重性精神疾病社区治疗-康复一体化模式。
但在基层受到,“缺人、缺钱、缺网络”的极大限制。尽管我国新的精神卫生法正式强制要求部分治疗免费,但被普遍认为治疗仍然受限。
“在多数农村地区难以落实。如果纳入了当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项目,是应该由监护人、当地警察和村医共同管理的。”谢斌为这类人群担忧。(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