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19 20:06:52 阅读量:
财政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由于财政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都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有权知晓。因此,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及结果必须公开透明。无论是人大权力机关的审查批准过程,还是批准后的预算执行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所了解。
预算公开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又是公共财政的一种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中,预算公开是大势所趋,人民群众的期盼,更是各级人大监督财政的必然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决算编制方案应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的一个月前报经同级人大审查,财政部门应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并按季、按月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报表,方便人大监督。人大审查批准的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超收收入、专项资金、重点支出、“三公经费”的开支都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应当肯定,近年来,随着预算法、监督法的修订完善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无论是政府公共财政改革,还是人大依法监督财政预算的要求,都把实行阳光财政、预算公开透明作为重要内容,并强力推行,收到一定实效。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常常以涉及保密为由,既不按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方案,又不依法报送预算执行报表,甚至消极对抗,拒不履行人大审批手续,更谈不上预算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了;有的也只是在财政部门网站内部“呈花一显”一时公布,“犹抱琵琶半遮面,”消极应付上面检查,事后很快就会屏蔽。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批监督财政预算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是代表人民管好自己的“钱袋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作为人大选举产生的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实行阳光财政,本是题中应有之义。社会公众都有权要求财政公开透明,在民主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请问预算为谁保密?谁让保密?难道要向社会保密?向人民保密?其实这些‘说穿了就是借口对外保密,不想让社会公众知道,不愿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社会公众根本无从知晓。
政府财政预算,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虽然是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把国家公共财政改革、实行阳光财政和信息公开透明化的要求置之度外,将财政预算当成所谓“国家秘密,”不让社会公众知道,再以此为由逃避人大监督、对抗公众公开化的要求,是十分荒唐和没有道理的。很显然,政府财政预算的过度“保密”,不仅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这种“保密”,人大代表不会接受,社会公众也不会答应的。
作者:张天科(系宝鸡市金台区人大机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