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0 12:04:16 阅读量: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其中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持续攀升。由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这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经验,用市场的手段、保险的办法管理道路交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的作用。车祸的发生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要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进行事先防范,让保险公司介入,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以分散风险。可见,《条例》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履行了政府职责,为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是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交通事故处理民警,2009年开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结合这些年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笔者提议交强险赔偿限额改革势在必行,否则将失去原有的意义。让我们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探讨一下: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十年未曾改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金额逐年增加。
2006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2元;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89元。
2005年——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了3.2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提高了4.2倍。
因此,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为例,由2006年的165440元,提升到了2016年的528400元。
三、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医疗费逐年增加。
2006年交通事故致人一般骨折,平均花费6000元左右;
2016年交通事故致人一般骨折,平均花费3-4万元左右。
2005年——2016年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医疗费平均花费增加了5倍以上。
四、同人、同车不同时间造成同样损害后果赔偿差异。
2006年,王某在西安市驾驶A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投保有交强险,那么交强险的赔偿比例占到死亡赔偿金的67%,即当事人仅仅需要承担赔偿比例的33%。
2016年,王某在西安市驾驶A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投保有交强险,那么交强险的赔偿比例占到死亡赔偿金的20%,即当事人需要承担80%。
2006年,王某在西安市驾驶A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左腿胫骨骨折,在西安市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6000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共计花费:9000元。A车投保有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那么受害者的医疗费在交强险范围内基本能够得到足额赔偿。
2016年,王某在西安市驾驶A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左腿胫骨骨折,在西安市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25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共计花费:32000元。A车投保有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那么受害者的医疗费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够得到30%的左右的赔偿。
综上看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在2006年施行的时候,是结合当时的人民收入、消费、生活水平而产生的,是比较合理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基本能够保证一般伤害的医疗费用;在死亡事故中,交强险也能够承担60%-70%的赔偿费用,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消费、生活水平逐年提升,交强险却止步不进,其赔偿限额已经不足一般伤害的30%;在死亡事故中,交强险所承担的赔偿费用已经不到20%,远远无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使肇事司机承担更重的经济压力,其起到的效果已经微乎其微,无从提起化解社会矛盾,承担社会风险的转移,以致影响社会稳定。
十年前,贷款购车、分期付款的方式尚未出现,能够购买车辆的基本上都是经济比较优越的群体,抵御风险能力较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强险承担了多半的责任,肇事司机或者车主承担少半的责任,对其影响不是很大,所以在当时交强险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时下的今天,更多的车主都是依靠银行贷款购车,其经济实力相对较差,抵御风险能力更差,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承担的比例已经微乎其微,肇事司机承担者主要的经济压力,以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矛盾愈发严重。
经过统计发现:因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赔偿费用而产生的逃逸事故,占到所有逃逸事故的40%左右,对社会稳定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现在每个城市都面承受着交通拥堵之痛,提高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不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
因此笔者建议:交强险赔偿限额改革刻不容缓;交强险赔偿限额应该为阶梯状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跟进,让其在现在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为缓解交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6年7月
交强险限额建议:
以2017年改革为基准:
死亡伤残赔偿40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5万;
医疗费用赔偿5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1万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1千元;
每年上升10%;
交强险保费以2000元为起征点。
作者: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