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09 18:04:44 阅读量:
天下安危,一半系于公安。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更是强调了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多年来从事公安基层工作的笔者发现,人民警察在工作生活中几乎无任何威信,正当的执法活动也经常被暴力妨害,一些媒体对民警的执法活动也进行曲解、夸大其词或断章取义报道,部分老百姓法制意识久缺,暴力妨害公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己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警察已成为我国最危险的职业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40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18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特别是1995年幵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400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此外,谩骂侮辱推搡民警、撕扯警服警号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数计。针对人民警察正当执法的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不仅对警察正当执法造成极大的思想压力、心理负担和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如今,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己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对于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的内涵及依据
(一)主要内涵和核心内容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权利”是指与义务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那么,警察权益就是指警察应当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包括执法权益、职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三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分析警察的执法权益。
警察的执法权益,是指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除了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的规定行使的正当执法权外,还包括在执法中人格不受侮辱和侵害,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执法后不受诬告陷害等等权利。这些权利与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紧密相联。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警察权益的保障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立法是否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问题。
目前,对于警察权益的内涵及其权益保护的范围,至今没有取得一致认识,我国警察法只笼统的规定有“警务保障”,而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权益保护”。因此,有学者认为,警察权益既包括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警察权益应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执法权益、健康权益;我个人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警察权益应当既包括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应当是警察权益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
1、法律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2、相关条款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
其中,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维护现状问题
根据笔者对近年来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维护的现状研究,发现在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警察行政强制权配置失衡
我国警察的即时强制权配置不尽如人意,导致警察现场执法经常受到袭击而无能为力,公众对警察的执法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表现为:一是即时强制权的配置缺乏警务法定规范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涉及警察现场执法权时经常出现的是“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不适当”等模糊字眼,缺乏对实施条件、内容、手段、时限的详细规定,特别是没有对相关操作规程的详细规定。二是警察即时强制权中的使用武器警械的适用条件过于繁琐,操作性很差,使警察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导致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三是对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知道警察行使即时强制权时遇到暴力抗法可能采取武力,当然也就没有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不足,大多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
(二)执法高要求与执法环境存在反差
当前,越来越高的执法要求和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使民警陷入了两难境地。民警在执法时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即便基层民警做到如止,也不一定得到群众的认可,有的群众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民警依法执法的行为,有的甚至认为只有杀人、放火才是犯法,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而基层民警普遍自我维权意识薄弱,错误地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执法工作中受到旅客或违法嫌疑人不文明语言、挑衅举动、简单侵权行为忍忍就过去了,缺少自我维权意识。民警在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也只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三)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现今的国民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但少数群众素质较低,抱着“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心理,“你敢管我,我就投诉你”,加之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严格,对投诉民警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由此给部分民警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尴尬。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知法、不守法,一旦触及个人利益,立即产生抵触情绪,对执法民警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另外,在老百姓心目中,“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已根深蒂固,无论大事、小事都找警察,把警察看成万能的,就以我们日常处警为例,比如钥匙忘记家里了,帮忙取钥匙;小狗跑丢了,帮忙寻找这样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甚至产生怨恨情绪。
三、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只有全民宣传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国家才成为法治国家。自公安处开展“三访三评”活动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现象增多。但是,法制宣传的任务还相当繁重,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还不了解、不清楚如何守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所以,要不断改进普法宣传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积极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观念,切实端正执法思想,摒弃特权思想。二是针对不同的勤务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使民警的执勤执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三是教育民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到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严重形势,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三)加强执勤执法装备
维权案件能否正确处理,唯一的途径就是依靠证据,但取证难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很多维权案件都是石沉于此。这就要运用科技手段,为一线民警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录音、录像、照相等必要的取证设备,以使固定的有关证据,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四)弥补现行法律不足,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警察合法权益
人民警察是和平时期最不能享受和平的人,寓意就是舍小家为国家,舍一人为大家。既然工作性质不能改变人民警察的生存环境,那么法律制度上就要为这个特殊的群体提供相应的保障。《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法规体系的主体,只有在《人民警察法》中增设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章节,将该法警务保障章节中关于对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进行人格侮辱及人身侵害的相关处罚规定提捡出来,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独立的章节。直接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是代表国家机关和国家法律,其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对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也就是在《人民警察法》中,要明确地告知社会: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能时,他不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执法主体。在明知是人民警察的情况下依旧侮辱或者暴力袭击,无疑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此类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五)健全民警维权机制,为民警执法提供坚强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民警维权的量化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维权委员会成员必须第一时间前去看望慰问,首先抚平民警心灵创伤;督察部门要第一时间依法开展调查、督办、维权的有关事宜,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所有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都要同仇敌忾,依法严厉打击,毫不客气。
总之,完善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应当坚持的工作,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做好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在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就一定能扼制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事件的发生,使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