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强化五项机制促进村矿和谐稳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08 16:46:54 阅读量:

      榆林是煤炭资源富集区,全市煤炭预测储量2714亿吨,探明储量1447亿吨,分别占全省的70%86%,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2%。自上世纪80年代神府煤田开发以来,全市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煤炭产值和财政贡献率逐年增加,成为国家西煤东运的重要源头和能源战略的重要接续地。但与此同时,随着资源开发步伐的加快,我市资源富集区因环境污染、地表塌陷、水土流失、道路断裂和房屋破损、贫富悬殊等问题造成的村企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煤炭产区,有的地方出现群众集体阻挡煤矿生产的行为,甚至还发生械斗事件,村矿矛盾呈现复杂态势,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村矿关系已经成为我市科学发展的当务之急。

切实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近两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推进和谐村矿建设的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五项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村矿和谐建设,努力促进村矿和谐稳定发展

一、建立完善地方村矿利益共享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地方村矿利益共建共享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扩大村矿合作范围和领域,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鼓励煤矿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和当地社会发展情况,以市场运作模式,采取资金、人才、技术等多种方式,支持当地群众依托煤炭企业发展集体、民营等各类经济,重点在现代特色农业、物流、餐饮、商贸、辅助工程承包、扶贫帮困、建设新农村方面给予帮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农民,采购当地农副产品,租用农民的矿用机械,增加群众生产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步伐。不断探索建立矿区发展、煤矿采空区治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矿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矿区群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专项基金,为矿区群众在资源枯竭后长期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二、积极探索落实国有煤矿履行社会责任机制

正确处理中省国有煤矿企业与地方发展的关系,努力寻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办法、新措施。中、省煤矿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主动与矿区建设、区域经济转型、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等规划有序对接,通过科技引领、产业分工、增加就业等方式,主动帮助群众提高收入,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稳定矿区群众生活来源,让群众在资源开发中得到实惠。对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依法持有中省企业在我市境内新划配套煤矿的股份,并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企业用工要纳入当地政府就业计划,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待业人员。凡在是内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企业,要在资源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其住所及经营场所应在资源所在县所在行政区域内,实行就地注册、就地纳税。严格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不同区域群体利益统筹分配机制

在分配煤炭资源开发收益过程中,注意平衡不同区域群体的利益,合理界定煤矿所在村组内部群众、井田覆盖范围村组群众和煤矿开采环境影响区域群众利益分配,扩大群众覆盖面。市和涉煤县区在煤炭资源价款、价调资金留成,以及有关涉煤收入中,逐步加大向矿区民生领域投入倾斜力度,同时兼顾非矿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各项事业均衡发展,让煤炭资源开发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各县区处理采煤损害赔偿和搬迁问题时,注意平衡一定区域内的补偿标准,防止局部地方差异过大产生相互攀比、毁约现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四、大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机制

坚决从源头上防范煤炭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的行为,新建煤矿项目的环保措施在审批、实施、验收中做到“三同时”,原有生产矿井相关环保措施不健全的,要求按规定及时弥补。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恢复治理环境的主体责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切实抓好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认真实施采空区综合治理规划、方案,明确主体责任,加快治理进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对矿权灭失的采空区治理项目,各级政府积极争取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资金,并在涉农项目和重大项目上优先考虑安排。推进矿区主要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矿区道路全硬化,矿区重要运输道路沿线要形成乔灌草结合的隔离式绿化带。继续做好煤矿“三废”达标排放工作,搞好生产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提高矿山废水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煤矿防尘抑尘措施,确保矿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建立监督与责任追究并重的约束机制,强化执法手段和监督力度,对影响矿区群众正常生活和造成矿区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煤矿,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持依法治理、和谐发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和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创新村矿和谐建设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大力改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村矿和谐社会治理方式,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加强矿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乡镇干部化解矿群矛盾能力。更加重视村党支部、村委会建设,建立健全村矿和谐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和谐建设工作常态化。坚持依法治理,煤矿和矿区群众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自觉履诺践约,主动承担村矿和谐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综合治理,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的方式化解村矿矛盾,及时协调解决村矿提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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