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02 17:32:49 阅读量:
经查:民警发现现场物品摆放整齐,郑某存放钱财处隐蔽安全,钱夹内15000余元现金只被盗7000元,开取钱财所在抽屉钥匙存放得当,外人一般不会想到。
案发现场地处偏僻农村,无监控视频,案发时只有郑某儿子一人在家,无目击证人。经走访了解,案发期间有本村三人前来找郑某儿子骑自行车玩。由于案发时限短,案发现场出入人员有限,故作案目标范围锁定在郑某儿子与找郑某儿子骑自行车玩的三个本村人中。在排查中,发现李某(19岁)在案发后已经离开黄陵前往西安,且其余两人年龄偏小(1名7岁,1名9岁),尚无作案能力,进而锁定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进一步固定作案证据,刑警大队警犬中队民警在办案民警将李某从西安叫回后,迅速对李某、郑某儿子和其他两名儿童的气味进行采集,展开气味罐内鉴别工作。通过气味追踪犬哆哆鉴别,李某气味与案发现场丢失现金钱夹留有气味认定同一,证实丢失现金钱夹中留有李某气味。办案人员依此为切入,加大了对李某的讯问力度,迅速突破了李某的心理防线,对其盗窃郑某家7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李某学无所成,整天游手好闲。案发当天,李某了解到郑某儿子一人在家看门,遂心生一计,约上同村年龄尚小的另外两个人到郑某家找郑某儿子以比赛骑自行车为由将郑某儿子支走,再让两个年龄尚小的同村人玩自己手机分散其注意力,自己以进屋喝水为由伺机作案,盗取钱财。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黄陵县公安局马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