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借车”不当一回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10 16:44:03 阅读量:

洛阳市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梁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洛阳市畜牧局4年向3家企业借3辆车,梁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大河报 310日)
  别把借车不当一回事。去市场上租一台豪华车使用上个大半年,也要几万元。作为局党委党组书记,梁书记直接开口向企业索要,企业在权力之下,不得不低头;要么就是企业为感谢书记帮忙,主动送上车子表示感谢;抑或是企业借给书记作为感情投资,以便今后有求于书记时能开绿灯。当然,也许上述说法都不准确,欢迎书记自证清白。
   问题就来了,借用豪华车实际上是占了企业的便宜,就像商人请官员免费旅游一样。同时,书记完全可能利用权力为企业谋取利益,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受贿”,恭喜你,答对了。
  2007 年 7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就因 “借用 ”汽车,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9年。当然,书记借用车完全是为了工作,满足工作上的需要,自己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我仍然认为,本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为都是实际获取到了利益,而且这些 “利益 ”是可量化的,只是利益多少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好好调查一下,别认为打着工作的幌子,事情就可以一了百了。
总之,作为党政职能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企业部门“借车”,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坚决杜绝,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作者:赵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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