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就业人员受伤诉请误工费应予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04 16:40:27 阅读量:

作者: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徐亮 张芳

【要点提示】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被用人单位聘用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再就业老年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的,其请求赔偿误工费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3)汉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3月6日

(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3日

【案情简介】

原告彭文达(男,生于1945年12月21日)系兴发钢铁厂退休职工。2012年3月,其经人介绍到被告汉中美顺房产公司工地从事门卫值班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同年12月18日原告彭文达值夜班。凌晨4时许,另一门卫徐荣成去接班时,发现原告彭文达倒在门卫室前的花坛边,遂将原告搀扶到宿舍床上休息,告知工地负责人将原告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治,原告伤情经诊断为:1、左侧颞顶枕部脑出血;2、双肺挫伤;3、胸腔积液;4、吸入性肺炎。后进行了脑出血手术等治疗,至2013年4月11日出院。除公费支付医疗费外,原告自行支付住院医疗费157319.14元、门诊医疗费20787.92元。2013年5月2日原告以其在夜里巡查工地,因路面不平整、灯光较暗致其不慎摔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原告主张16800元,针对该项诉请提交被告公司发放的工牌、工友徐荣成证言佐证)、伤残赔偿金、购买护理用品和理疗器材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248372.77元,并于同年7月23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受伤原因进行鉴定。后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彭文达受伤,目前遗留右上肢、右下肢肌无力III,构成七级伤残。2、被鉴定人彭文达脑出血存在自身因素不排除,摔倒可诱发其脑出血。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72680.39元,共计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105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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