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政法网 时间:2014-05-16 10:33:33 阅读量:
咸阳市三原县针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断涌现、行业特点明显、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等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整合综治、公安、司法等调解资源,于2011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构建了区域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合理维权、快捷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高了调解效能,增强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目前,共受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767件,成功调处752件,调解成功率达98%,赔偿金额累计3700余万元,未发生一例上访和停尸、堵门等群体性事件。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调解平台。县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组建了由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任主任,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任副主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和组织协调工作。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专门设立了交通事故纠纷受理室和调解室,投资10万元,配置了办公设施,做到了有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有调解委员会印章。通过组织推荐、考察、试岗、考核等方式,聘请政法系统4名熟悉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办案实践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老法律工作者担任专职调解员,并根据交通事故纠纷的难易程度,按50—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调解室“以案定补”,为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为了让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直观了解和认识,保证调解员规范调解,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制定了调解员工作规则、纠纷登记制度、调解制度、调解流程、回访制度、例会制度、考核制度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在调解室全部上墙公布。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了“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会商”、“交通事故信息通报”、“人民调解员与办案民警、主审法官交流沟通”、“民警庭审旁听”、“律师、调解员、法官联合调解”等工作制度,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良性工作机制。为方便办案,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室专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以调为主、调诉结合、调诉对接”,缩短了事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审理时限,提高了交通事故案件纠纷处结率。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探索出“快”、“法”、“情”、“理”、“履”、“廉”为主要特点的“六字” 工作法。一是抓住一个“快”字,提高调解效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交警部门即时移送调委会。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及时主动与事故处理民警衔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故认定结论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准确掌握矛盾纠纷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并利用人民调解灵活、便捷的独有特点,在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释法说理、疏导情绪,一般案件1—2小时即可调解结案,重大案件2—3天即可结案,调解效率显著提高。据统计,40%以上的调解案件都是调解员主动提前介入达成协议。二是崇尚一个“法”字,体现客观公正。在准确掌握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紧扣调处程序、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重点环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调解工作,确保调解程序合法,案情认定准确,赔偿标准透明。三是突出一个“情”字,重视人文关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依法调解的同时,坚持人性化调解,采取换位思考,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给予更多的关爱、同情和帮助,最大限度地为困难群众着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四是讲清一个“理”字,实现心灵沟通。调解员始终保持一颗真诚、真挚的心,同等对待每个当事人,不烦不燥,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帮助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消除对立情绪,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相互交心、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为调解成功奠定良好基础。五是紧抓一个“履”字,确保协议执行。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调解员做到定期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协议履行到位,对故意不执行的案件,调解员积极与法院联系,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六是牢记一个“廉”字,树立良好形象。调委会对交通事故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调解,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吃请和钱物。对当事人或群众举报、反映的调解员违纪违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努力塑造公道正派、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省综治办4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