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法院:妥善处理管辖权异议 倾力调解化解纠纷

来源: 时间:2022-09-15 10:41:47 阅读量:

近日,神木市法院锦界法庭乔海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有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2022年5月14日7时35分,原告刘某驾驶陕******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市210国道507KM+300MC处时,与路上行走的牛相撞,发生致使牛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尔林兔中队处理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公司参加了机动车损失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等项目,本次事故发生于参统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经与牛主人协商一致,赔偿其损失5000元,自己维修车辆支出1480元,共计产生经济损失6480元。因多次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统筹赔偿款无果,原告刘某具状行文,诉至法院。开庭前一日,锦界法庭收到被告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告公司以统筹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为由,请求神木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理。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乔海波法官认为神木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如统筹合同中对于管辖权没有明确约定,可初步判断被告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加之本案诉争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调解结案的可能性较大,如按部就班审查管辖权异议,反而会拖延诉讼时间,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影响审判效率。

因此,乔海波法官做了两手准备,开庭时间不变,如被告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则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反之,则组织管辖权异议的听证程序。庭审当日,被告公司未到庭,乔海波法官随即电话联系到被告公司,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法明理,讲清案件如进入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后,可能最终导致诉讼程序拖沓冗长,双方当事人平添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解决纠纷,实无此必要。在被告公司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并同意调解后,乔海波法官趁热打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多次耐心析法明理,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公司七日内向原告赔偿5000元。至此,本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依法依情化纠纷,倾心倾力促和谐。


作者:李艳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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