贠某与陕西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贠某曾于2015年为被告在大荔县的某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公司未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贠某遂于2021年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过大荔县法院、渭南市中院一二审,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贠某支付工程款7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2022年6月底,贠某向大荔法院申请执行。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当即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予以查封,并对相应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因该公司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得知被采取上述措施后,该公司主动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但因为突如其来的疫情原因,双方无法见面。为了使当事人的难题及时得到解决,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通过电话、微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确保将案件的案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等每一个细节都协调到位,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被执行人将近百万案款打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解除了对该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
疫情无情人有情,隔离的是疫情,隔不断的是大荔法院执行干警司法为民的温情。在“东秦利剑”专项执行活动中,执行干警们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当事人办理案件,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疫情期间执行不停,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真正落到了实处。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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