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22-08-18 11:14:56 阅读量:

 

为优化西安市营商环境,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判质效,更好发挥破产重整在保护市场主体方面的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西安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破产重整案件审查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快速重整:

(一)债务人是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债务人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第二条【重整意见征询】 主审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办法进行快速重整的,可以在作出受理裁定前征询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发表意见。

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审理。

征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破产审查期限。

第三条【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性的识别】 人民法院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可以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审查重整申请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二)向重整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调查询问;

(三)组织重整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听证;

(四)依据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咨询机构或者顾问机构等第三方出具的有关意见进行审查。

债务人为公开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或者具有特殊、特许行业资质,或者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推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第四条【专门表述】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本办法实施快速重整的,应在受理裁定和受理公告中予以专门表述。

第五条【管理人指定】 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案件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经过预重整的案件,预重整程序中已指定临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临时管理人为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

第六条【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通知中应当载明案件适用本办法的内容。

第七条【债权申报期限】 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债权申报期满十五日内,应当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八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 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三)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四)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但审查债权,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合同解除权,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职权仍由管理人行使。

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行为的监督】 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及营业情况。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债务人自行编制债权清册】 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十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载明: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权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应债权凭证。管理人经审查后可以将债权清册作为编制债权表的依据。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债权人就债权清册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重新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拟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时应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采取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三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应当包括债务人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与破产重整相关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无法提交财产状况报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期提交。

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交财产状况报告,又不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十三条【债务人的营业】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循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及重整目的实现的原则,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十四条【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 中小微企业在快速重整案件审理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持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除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外不得处分。

第十六条【财产变价方式】 重整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或者根据中小微企业财产特点不适宜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或者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财产及营业整体出售】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进行财产处置。

对于债务人财产具有运营价值的部分,一般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进行处置,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以债务人为主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经过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的案件,可以依据重组方案、预重整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期限】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三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两个月。

第二十条【未能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决定或者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权益保留】 中小微企业的出资人在快速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承诺投入资金或者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或者承诺继续投入商业资源、专业能力、专有技术等,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规定保留部分或者全部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担保义务的特别规定】 中小微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企业相关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取得担保人及相应债权人的同意后,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中对于相关人员担保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同意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债权额作出分类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设置相应表决组。

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债务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已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作出决议的,不再另行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重整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在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慎审查后,裁定是否批准。

第二十六条【重整失败的程序衔接】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应在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其自行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重整计划的变更】 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作出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第二十八条【企业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重新评价信用级别。

第二十九条【审理方式的转换】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发现债务人资产状况复杂、债权人人数过多、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在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不宜适用本办法审理的情形,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经进行的重整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就转换审理方式制作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三十条【其他相关规定的适用】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辑:田艺欣

责编:马宁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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