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4-12 11:00:35 阅读量:
近期,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遗产问题引起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徐小强与被告徐大强系亲兄弟,也是其父母仅有的子女。2015年9月、2021年8月,其父母先后去世,父亲徐某去世前的最后时间里由哥哥徐大强照看,并负责丧葬事宜。后弟弟徐小强认为哥哥徐大强有隐匿父亲财产的嫌疑,两家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矛盾重重,不可调和。现原告徐小强起诉要求平均分割父亲去世留下的存款50万元、房屋一套,并要求分割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的一半。
审 理
洛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该案中,原、被告系已去世的徐某之子,二人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要求继承徐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提出平均分配商品房一套,经查该商品房系徐某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故对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平均分配父亲留下的存款50万元,经查,2021年8月徐某去世留下存款7.8万元,该7.8万元存款应属遗产,故由徐大强、徐小强平均每人分得3.9万元。原告要求分配存款50万元的一半25万元,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满足。
原告要求平均分配父亲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均有权获得。鉴于该费用尚未办理领取手续,故应由原、被告共同配合办理,所得款项减去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花费后,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由原、被告平均分配父亲留下的房屋一套及存款7.8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解 读
法官表示,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作为被继承人家属的继承人均有权获得、协商分配,丧葬补助金分配时应减去处理丧葬事宜的实际花费。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继承的遗产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没有遗嘱的部分,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继承问题。
继承关系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密的家庭和人身关系是继承法的一大特点。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之间要互相尊敬、彼此关心、互相扶助、团结和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基本原则,体现了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确定遗产继承份额具有指导意义。(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