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西安未央法院判决解散

来源: 时间:2022-04-25 17:07:14 阅读量:

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西安未央法院判决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管理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决议,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公司减资、行业部门调解亦无法解决,中小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2011年,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王某、李某共同出资成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三人分别持股25%、25%、50%,李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公司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亦无股东分红,且长期未召开股东会议。2018年,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地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自2013年8月7日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至今,已持续八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未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且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开展相应业务,无盈利、无分红,事实上已处于歇业状态。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失灵状态,已对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且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依法判决解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因此,法院应当从对公司自治机制的引导、补充和救济出发,避免因公司解散对股东及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继续存续对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已无实际意义时,在“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治理背景下,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解散公司,亦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有效举措。法院通过审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能否解决纠纷”等因素,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在保障经济主体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既遵守“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者:石校飞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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